1)危险场所:根据GB3836.14-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的规定,危险场所可划分为0区、1区、2区.
(a) 0区:爆炸性气体环境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b) 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
(c) 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如果出现也是偶尔发生并且仅是短时间存在的场所。
2) 类别:电气设备的类别与使用环境有关,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别:
I类:煤矿用电气设备。
II类:除煤矿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
II类隔爆型“d”的电气设备按大试验安全间隙,本质安全型“i”的电气设备按小引燃电流又分为IIA、IIB、IIC类(IIB类使用范围广,只有氢气,乙炔场所才要使用IIC类).
3) 表面温度:电气设备在允许范围内不利条件下运行时,能引起周围爆炸性环境点燃的任何部分或表面的温度。
4) 引燃温度:可燃性气体或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在规定条件下被热表面引燃的低温度
5) 温度级别:电气设备按其表面温度划分的级别
6) 粉尘防爆危险场所:根据爆炸性或可燃性粉尘环境出现的频度和持续时间,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
10区:在正常加工、处理或清理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的粉尘云或粉尘层与空气混合能达到爆炸浓度的区。
11区:未划为10区的场所,但在异常条件下可以在该场所内出现粉尘云或粉尘层与空气混合能达到爆炸浓度的区。
7) 粉尘的温度组别、点燃温度、表面温度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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